永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《永安市桃源洞-鳞隐石林风景名胜区资源保护管理办法》的通知
《永安市桃源洞-鳞隐石林风景名胜区资源保护管理办法》于2020年5月12日经永安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,请认真贯彻执行。
第一条为加强桃源洞-鳞隐石林风景名胜区(以下简称景区)资源的保护,维护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,保持生态平衡,根据《风景名胜区条例》、《福建省风景名胜区条例》等有关法规、规章的规定,结合本景区的真实的情况,特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景区分为二个分区,其中桃源洞分区位于贡川镇、燕北街道办事处、上坪乡行政区域内;鳞隐石林分区位于大湖镇内。以典型丹霞地貌和岩溶地貌自然山水为主景,地处武夷山脉和戴云山脉的结合部,地理指标东经117°23′-117°27′,北纬25°59″-26°3′,1994年由国务院审定公布为第三批国家级风景名胜区。
第三条在景区从事规划建设、保护管理、科学研究、教学实习、参观考察、旅游、拍摄和生产生活以及进行其它活动的单位和个人,一定要遵守本办法。
第四条永安市桃源洞-鳞隐石林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(以下简称景区管委会)资源保护的主要职责是:
(二)建立健全风景名胜区资源保护的各项管理制度。制订景区资源的发展、绿化、病虫害防治、(建筑)污染防治等预案,并组织贯彻实施。
(三)收集整理风景名胜区资源的基本资料,开展资源调查、研究、鉴定等工作,并依法进行保护管理监督。
(五)负责审核在景区内设置、张贴商业广告、举办大型游乐活动等影响生态和景观的行为。
第五条在景区内,不得进行对环境造成污染、破坏资源或者景观的生产活动;建设其他项目,其污染物排放不允许超出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。景区管委会应当构建以ECO良性循环和环境风险有效防控为重点的生态安全体系,维护风景名胜区生态系统稳定,保持生物多样性。
在景区的核心区内已经建成的设施,其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,应当限期治理;造成损害的,一定要采取补救措施。
在风景名胜区外围500-1000米不等的范围即外围保护控制地带建设的项目,不得损害景区内的环境质量;已造成损害的,应当限期治理。限期治理决定由法律、法规规定的机关作出,被限期治理的企业事业单位一定要按期完成治理任务。
第六条因发生意外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,造成或者会造成景区污染或者破坏的单位和个人,必须立即采取一定的措施处理,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,并向景区管委会、市生态环境局和林业局报告,接受调查处理。
第七条景区管委会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护林员开展护林防火工作。加强生态环境资源保护。
第八条在景区内不可以从事下列行为:开山、采石、开矿、采砂、取土、修坟立碑、刻字等破坏景物、水体、林草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;禁止非法捕捞、捕猎野生动物和迁移古树名木、采集珍贵野生植物、采脂,破坏野生动植物栖息、生长环境;禁止非法采伐林木,损坏景物、公共设施,在景物或者设施上刻划、涂污;禁止在景区内吸烟、生火、燃放烟花爆竹;禁止其他破坏风景名胜资源的行为。
第九条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下列禁止性行为的,景区管委会给予警告,责令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,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;有违法来得到的的,没收违法来得到的;构成犯罪的,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:
(三)堆放、弃置、处理废渣、尾矿、油料、含病原体污染物等有毒有害于人体健康的物质的;
(四)以围、填、堵、截等方式破坏自然水系,超标排放污水、倾倒垃圾和其他污染物。
第十条在风景名胜区内禁火区吸烟、生火的,景区管委会给予警告,责令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;造成损失的,依法承担对应的民事赔偿相应的责任;构成犯罪的,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。
第十一条景区内的人员和进入景区的人员,都必须爱护景区自然资源,珍惜自然环境,爱护保护设施。不得在景区内丢弃垃圾,不得擅自移动和损坏景区的界碑、标志。
为确保最佳浏览效果,建议您使用以下浏览器版本:IE浏览器9.0版本及以上; Google Chrome浏览器 63版本及以上; 360浏览器9.1版本及以上,且IE内核9.0及以上。